问题 | 环保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
释义 | 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并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号的《杭州市环保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四联;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七日内填写《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情况登记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一般程序 (一)立案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环保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经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登记注册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查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1、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办案小组,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办案人员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和取证规范,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3、对于已调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编写规范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审核。 对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区分)的调查应编写专题调查报告。 (三)复核和审议 1、对处罚额度在三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市环保局委托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审核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处罚额度超过三万元或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经部门审议员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案卷交市局,由市局法制部门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局法制部门应认真组织安排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保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环保局批准后,由执法部门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由办案人员负责,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送达规范和要求作送达回证记录,副本送市环保局备案,并抄送省环保局。 (五)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在期满180天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当年案件应当结案,对当年不能结案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结案,行政处罚审议员应监督案件的执行和结案; 市环境监理处和各区环保处是受市环保局委托执行行政处罚的机构,并按委托内容和权限履行委托职责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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