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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在当代的社会,只要违反相关的《环境保护法》,或者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律规定,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具体的处罚种类是比较多的,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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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