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1、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4、听取申辩与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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