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章,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小区违建范围及处罚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6、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章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举措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举措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章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