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动产租赁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关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为准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就取决于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了,租赁物是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以财产使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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