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的自由原则方面包括: 1、强制性缔约,如向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订立合同要求; 2、格式合同制度无效,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