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贷罪与中介有关吗? |
释义 | 介绍人在诈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视情况而定,若无知情且未收费,则无责任;若事前知情并合谋,则构成共犯;若涉及大额诈骗,则构成诈骗罪,介绍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 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如果介绍人在事前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对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介绍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拓展延伸 中介是否涉及骗贷罪的共谋行为? 中介是否涉及骗贷罪的共谋行为?这个问题涉及到骗贷罪与中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共谋行为。在一些案例中,中介可能会与借款人合谋,通过虚假材料或欺诈手段来帮助借款人获取贷款,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伪造文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相等手段,旨在欺骗贷款机构。然而,是否能够定罪并追究中介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中介在骗贷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共谋作用,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介绍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介绍人在事前不知情且未收取费用,仅起到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则无法追究其对被骗的责任。但若介绍人事前知晓并与诈骗者共谋,甚至参与诈骗行为,则构成共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涉及骗贷罪的共谋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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