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房屋居住权 |
释义 | 一、什么是房屋居住权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二、结婚房屋居住权的规定 1、居住权的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居住权、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2、居住权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三、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官用判决设定的居住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出租和继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限内对房产有合理范围内的维护和修缮义务;居住的房产遭受不法侵害的,居住权人经提供帮助的人的同意有独立的请求权。 四、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吗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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