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所作决定;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