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买父母的房子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买房是不可以使用子女的公积金的,只有自己和配偶购买住房时,才可以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因此父母购买住房不能支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贷款的共同申请人是借款人的配偶,只有是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叁年(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地无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资料根据提取公积金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通用的主要有: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一、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职工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建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自建人关系证明的原件。 3、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改办签发的《交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房改办印制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报表》或《职工购买集资房名册》或《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4、购买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 5、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八、职工购买二手房且不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过户后的产权证(期限在产权证办理出后 个月内)。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5、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九、职工购买二手房且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原件。 3、中介所的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合法的借款合同原件。 2、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 3、已填好和签章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抵交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借款人若商贷未还清可贷额度或将受影响 当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这是什么意思呢?采访中,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这一条主要是用来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根据其还款能力才能决定其贷款的可贷额度,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房贷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