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外资企业注册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
| 释义 |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者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不需要提交合同,但两个以上海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必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 4、投资者信用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投资者和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于提交); 7、中国投资者将国有资产投资于中外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无需提交);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10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书》(批准证书原件);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3、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4、《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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