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批前公告也叫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即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程序。批前公告的公示方式有在村务公开栏等明显的地方张贴、在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在当地电视台公示、在村内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且公告中应明确记载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等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