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包头生育保险报销 1、顺产限价报销600元、剖宫产费用限价报销1800元。 2、4个月以下流产,医院费用限价报销80元,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者,医院费用限价报销45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二、报销材料 参保职工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2、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 3、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7、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 8、诊断、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处方和费用清单原件; 9、婴儿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