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风险提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