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助其偿还房屋贷款,但由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行为不能改变该房屋系个人财产的本质,配偶的还款应认定为是帮助偿还债务,在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