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 |
释义 | 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第三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 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⑵第三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申请保障性房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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