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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未遂吗
释义
    结果加重犯不可以成立未遂。结果加重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说明必须是犯罪既遂才能构成。
    一、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视犯罪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我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可知,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视犯罪情节不同,犯绑架罪的,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不制止犯罪等于犯罪吗?
    不制止犯罪不等于犯罪。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因此,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理论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才能称之为犯罪。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过失杀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一切都是需要遵守法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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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