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夺未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区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财物获得与致人伤亡,未抢到财物但致轻伤应定为未遂,既遂与否仅与基本构成要件有关,加重结果或情节只需符合法定标准即可成立既遂。(95字) 法律分析 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 拓展延伸 抢夺未遂案件的立案要求是什么? 抢夺未遂案件的立案要求是指在抢夺犯罪行为未能达到完全实施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立案的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抢夺未遂案件的立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明确的抢夺行为,即有明确的抢夺行为表现,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其次,必须具备抢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抢夺的故意和目的;此外,还需要有明确的抢夺对象,即有特定的财物或财产权益受到威胁;最后,抢夺行为必须未能达到完全实施,即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实现抢夺目的。只有当以上要求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诉。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抢夺未遂案件的立案要求包括明确的抢夺行为、抢夺的主观故意、明确的抢夺对象以及未能达到完全实施的抢夺行为。只有当这些要求齐全,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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