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婚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开婚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婚育证明办证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女性;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服证明发证机关和查验机关 发证机关: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机关: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婚育证明办证程序和查验程序 1、申领人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证的理由。 2、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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