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是借款人吗 |
释义 | 要回答反担保中抵押权人是否为借款人,需要从反担保的性质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对于反担保抵押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债权合同为借贷合同,主权利人不是保证人而是借款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合同应为保证合同,因此权利人应该为保证人。 目前实务界主要认可第二种观点即在普通借贷的抵押权中,抵押权人为贷款人,抵押人为借款人或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而反担保抵押中,则是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因保证人的担保而发放贷款,非因抵押而发放贷款,则此时保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时,主债权利益为担保债权,主合同自然为保证合同。此时抵押权人自然也应为担保人。 一、反担保应当如何设定? 要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4个要件:第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再向债务人要求提供反担保;第二,反担保需要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第四,反担保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就因自身的偿债行为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其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反担保与本担保相比,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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