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赠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又称单方法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即使遗嘱人死后,受遗赠人表示放弃遗赠权,也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此遗嘱仍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遗赠人必须接受遗赠。赠与却与些不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仅有赠与人的赠与尚不足以成为赠与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生前无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遗赠人不得在遗嘱人尚未死亡时请求交付遗赠物。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赠与人生前愿意将某英物品或金钱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三)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必须根据遗嘱人订立遗嘱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由于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赠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赠与则与此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方式,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都可以进行。一般说来,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赠与都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一方表示无偿给予,对方表示接受,则赠与合同即可成立。 (四)能否变更的不同 遗赠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遗嘱人在世时可以由遗嘱人任意地进行变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变更在实质上完全取决于遗嘱人的内心意志。赠与却与此不同,赠与是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则一般不允许反悔,即不允许赠与人任意地予以变更,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此时,受赠人则有权予以拒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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