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县、自治县、市辖区和市属区的地方性法规两种类型。1.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定。如北京市的《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2. 县、自治县、市辖区和市属区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和市属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定。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利用管理规定》、广州市天河区的《广州市天河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名称的确定,一般是根据立法机关的名称和法律形式来决定,也会根据涉及的领域或特定情况的需要而进行命名。如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命名为“环保条例”、“环保规定”等,而医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命名为“医疗管理办法”、“医疗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逗滑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