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程序: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二、做出征收决定(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三、补偿阶段(一)补偿方式(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 ,1=补助+奖励。(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公告补偿决定。(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四、搬迁阶段(一)禁止性规定:(二)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五、后续工作(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 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 征收补偿费 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六、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4: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