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民自建房屋管理规定如下: 1、农民自建房不准修建高层房屋。可建设层数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 2、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先由建筑公司或专业施工团队出具施工图纸,并向所属政府递交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不得边批边建; 3、不准随意翻修翻建房屋。翻修翻建旧房、危房时,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 农村自建房标准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4、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6、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综上所述,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自建房的施工图及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在乡镇政府进行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建房。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