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综合所得要办理汇算清缴有什么情形
 1、个人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综合所得中有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等情形的要办理汇算清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