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报案人有 证据 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的,可以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刑事 立案监督 ,如果该案件属于 自诉案件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 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