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级以上。 护理依赖,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护理依赖是证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分为三类: 1、完全护理依赖:按比例100%来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按80%完全护理依赖费用来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具体评定有专门的评定标准,而评定人的标准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是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要在受害人治疗结束之后才行。 护理依赖的程序分为3级: 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中的5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