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员工批量入职办理入职手续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新员工批量入职办理入职手续是怎样的 1、公司人事部门建立档案,档案中需要有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录用员工审批表、职工劳动合同、资力证书复印件、培训情况等。 2、劳动人事关系是指院校毕业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能在劳动人事局备案的原始档案和定级、工资审批表等。 3、合同制以上职工档案在劳动人事局存档(档案原件)。 4、合同制以上职工是指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 5、公司招聘的新员工,被正式入用转为正式员工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建立档案,有关证件提供复印件即可。当劳动人事关系调入公司时,合同制以上职工档案转入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非独立法人企业如果与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先申请建立工会组织或民主选举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 3、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具有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办法。包括:双方代表的产生、变更方法和代表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 三、新员工要注意试用期的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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