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为清偿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代为清偿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一、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有哪些 就代为清偿之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言,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第二,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第三,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第四,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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