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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行使有何法律后果呢?撤销权行使后会怎样?
释义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恢复原状。管理人收回被处分的财产或恢复被处分的权利,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丧失被撤销的权利,恢复原有权利(如有).《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44条(撤销相对人的请求权)规定,
    (1)可撤销给付的受领人返还所取得的物的,其债权恢复;
    (2)以对待给付在支付不能财团中尚可区分为限,或以财团因得利而使自己的价值得到增加为限,应当由支付不能财团返还对待给付。除此之外,可撤销给付的受领人只能作为支付不能债权人主张返还对待给付的债权(即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笔者注).《日本破产法》第77条也对相对人地位的恢复作了规定:在破产人行为被否认的情形下,如其所受对待给付现存于破产财团,相对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因对待给付产生的利益现实存在时,则于该利益限度内,相对人可以作为财团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因对待给付产生的利益现已不存在时,相对人可以就其价额的偿还,作为破产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我国新旧破产法中对此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但在撤销权行使后,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而恢复相应权利,应是其自然产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上述各国立法规定的原则可资借鉴。在撤销权行使之后,对债务人所作的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以及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存在相对人恢复权利问题。对于相对人在可撤销行为履行中所作的对待给付(如以非正常低价购买债务人财产时支付的货币或以非正常高价向债务人出售的财产),如仍存在于债务人财产中且可区分,相对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如破产财产因其给付而获利,相对人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行使权利。如相对人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或现存价值非正常减损,管理人负有责任的,其损害赔偿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支付;管理人并无责任的,相对人可将其给付物的价款或损失额申报为破产债权。如果被撤销的是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履行行为或对债务的偏袒性个别清偿(如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情况),则撤销权的相对人在返还所受清偿财产后,其因被撤销的债务清偿行为而消灭的债权连同所有的从权利和担保物权均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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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