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善意第三人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未被追认的行为,并可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赔偿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的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或适应其状况的合同不需追认。善意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一个月内追认,未表示则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法律分析 一、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 1、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事项: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善意第三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注意以下事项:确保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可拆分的行为内容可部分撤销;撤销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此外,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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