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而引起的撤销权。,4.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5.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6.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8.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撤销权的含义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2.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