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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权
释义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以及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情况。
    一、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取代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债务转让房产怎么转
    债权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如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债权人即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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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