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第一条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申请。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申请。 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