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材料 |
释义 | 事项名称: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使用单位:司法部门用途: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接收依据材料:1.《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司〔2013〕130号)《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2.《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鲁司〔2014〕169号)第七条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 (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 (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 (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规定,调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确认无误后盖章。必要时,调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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