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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哪些权利
释义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一、非法征地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正在服刑的假释人员可以去工作吗?
    假释人员可以外出工作,不过要征得监督机关的同意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案例】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化名),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2018年4月,张某因诈骗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2018年4月26日,张某到某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9年9月26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未向某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情况下,私自乘坐私家车前往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福建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系统上发现张某的违规外出至福州的行为后,马上与其本人核实具体情况,并要求其立即返回至某某市内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经询问了解,张某未经请假离开某某市范围,其行为属于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依法对张某进行警告处罚。【判决】2019年9月26日上午,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福建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系统上日常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情况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位置信息异常,显示超出电子围栏范围,出现在福州境内,随即联系张某本人。张某接听电话,辩解说因为工作关系,早上5点就从福鼎市出发了,走得太急忘记请假了。司法所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告知其必须保持手机畅通,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报到。2019年9月26日下午,张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承认由于自己法治观念淡薄,认为入矫以来一直都能遵守各项规定,偶尔外出一次当天往返,司法所不会发现,因心存侥幸,所以没有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对张某不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张某意识到自己已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工作人员带来麻烦感到自责,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将来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依照相关规定报司法局审批,最终给予张某警告处罚。
    三、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要件?
    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刑事诉讼法第49条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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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