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是否具备开具监护人证明的资格? |
释义 | 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需由村委会出具,派出所加盖印章。申请监护人资格需到村委会或派出所办理证明,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经批准的个人或组织担任。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规定,居委会具有开具监护人证明的权限,但需要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监护人证明材料。不过,请注意,当地派出所必须加盖印章。 一、监护人资格证明流程需要怎样办理 相关的资格证明需要监护人到当地的村委会或派出所,提供相关的资料,进行这类证明的办理,保护相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 二、在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需要什么条件 在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需要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到当地村委会或派出所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 2、取得证明材料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院经审查确定原监护人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资格的,可以由当事人履行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依次担任监护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居委会可开具监护人证明,但需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材料,需当地派出所盖章。办理监护人资格证明需前往村委会或派出所,提供相关资料,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但需派出所盖章,或直接向派出所申请。法院申请监护人资格需满足条件:申请监护人证明、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审查后确定原监护人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资格时,当事人可履行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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