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全文》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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