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金额和招投标不一样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双方有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法院所采纳的责任标的是合同价格,而非一张中标通知书所显示的价格。 一、关于围标串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三)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是职务犯罪吗 串通投标不是职务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案例: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串通投标案件提起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马某某为能够中标项目,向其平时合作的单位公司借用营业执照等资质用于投标。其同时先后联系了同学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让其分别代表借用资质的三家单位参与投标,期间马某某自己提前准备好了上述三家公司投标书,投标的保证金均由马某某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三人依照约定分别代表了三家公司报名该项目的投标,并出席开标现场。在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的公司均系马某某掌控。结果由马某某经营的盐城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以2569800元的报价中标该项目所有工程。判决:被告单位盐城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目前,本案的被告单位、被告人皆因串通投标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三、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出于某种目的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白合同”是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而“黑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若两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准,建筑工程中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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