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纪委管辖的案件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何处理,具体如下所述: 1、如果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不符合立案要求,法院当然不会给立案;如果是后者,能够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事情会得到解决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4)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差别的,能够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诉讼状列写被告信息不够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能够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主管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三)强化职责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终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做法,对有关职责人员和主管主管,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主管,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手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二条对诉讼、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子。对符合法律限定的诉讼、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诉讼、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能够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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