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干部有失信人员怎么处置呢? |
释义 |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党员干部,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以纪法衔接条款来定性处理。如果没有被纳入名单,只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等原则的民事违法行为,如果造成后果需要追究责任,可以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的角度考虑。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类情况,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与被行政处罚更为类似,如果造成后果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个人认为还是应当以纪法衔接中的第29条来定性处理更为适宜;如果拒不履行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第27条来定性处理。 因此,被纳入失信执行人的党员干部是不能提拔的,至少不能当选,建议向上一级党委纪检部门反应。 法律依据: 《村民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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