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 |
释义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在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A.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B.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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