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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让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村委会主任?
释义
    失信被执行人不限制其政治权利,因此可以参选村主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第十三条规定,除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登记,包括户籍在本村并居住、户籍在本村但不居住但表示参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经同意参选的公民。已登记参选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限制他的政治权利,所以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以来当村主任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拓展延伸
    失信被执行人是否适合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
    失信被执行人是否适合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代表了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担任村委会主任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信任,影响村庄的治理和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改过自新,具备了相关能力和经验,他们也应该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为村庄的发展贡献力量。因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适合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应该综合考虑个人的情况、社会对其的接受程度以及村庄的实际需要,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履职过程中不再出现失信行为,以维护村庄治理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结语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适合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情况、社会接受程度和村庄实际需要,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其履职过程中不再出现失信行为,维护村庄治理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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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