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一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
释义 |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的对立是复杂的犯罪构成,其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一、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划分标准 如何正确界定行为犯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要确立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标准。从两大类观点看,前者可称为既遂标准说,后者为成立标准说。我们基本赞同既遂标准说,并阐明以下理由: (1)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主要标志的。将这类犯罪归于结果犯之列,合乎传统思维观念。又由于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确立上述观念对研究和处罚既遂犯具有现实意义。 (2)虽然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设置则是以处罚既遂犯为标本的。这就是说,立法者在给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的是该罪既遂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于是,依既遂标准说研究结果犯和行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规律,有助于法定刑体系的协调一致。 (3)根据成立标准说,结果犯只限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少数直接故意犯罪,这势必导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如依据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本身来看,该罪只是行为犯。但就具体的杀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犯,间接故意杀人是结果犯,于是该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4)就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的关系而言,犯罪构成是基础,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实现了的犯罪构成。 表面上看,成立标准说强调犯罪构成的作用,实质上这是把犯罪构成过于简单化的表现。相反,既遂标准说是在运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对既遂犯的处罚,是罪与刑的结合,其价值取向更加合理。 此外,那种以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也是对立法技术的忽视,因为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时必须强调语言运用的简洁明了,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当然,如何准确地表述既遂标准说,还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依笔者之见,对行为犯的定义可作这样的表述: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这里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一种,只不过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危险结果(即实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二、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怎么处理 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时通常会被判无罪,原因如下: (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衡量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具体的事实特征,或者说犯罪构成这一法律标准的具体内容。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符合犯罪构成,就是符合该罪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该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 (2)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和非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两类: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和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因而都不可能构成犯罪。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极其罕有而不必犯罪化的行为和可能会犯罪化的行为。对于前一种行为,可能永远都不会符合犯罪构成;而对后一种行为,犯罪化后再出现时,就会符合犯罪构成而构成犯罪。在犯罪化之前,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三、罪数判断标准的理论学说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事立法的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全面、系统地确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这是我国刑法所奉行的罪刑法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就能够防止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保证定罪和量刑的准确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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