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高管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公司高管? |
释义 | 公司高管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公司高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高管是以公司名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当公司高管违法行为是通过公司名义实施的,如高管违法开除员工、高管侵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力发放货款等,这时是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利益,那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只能起诉公司,就其利益损失要求公司赔偿,而不能直接要求有责任的公司高管直接赔偿。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高管进行追偿。2、公司高管私人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如公司高管殴打第三人的,第三人不能起诉公司,只能报警或起诉公司高管,向其进行追责,因为高管这类违法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无需担责。当然了,这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划分方式,不一定非常准确,尤其是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公私夹杂,且受影响的因素很多,往往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分处谁是谁非的,必须经过专业分析处理。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该尽快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要积极调查取证高管是个人行为还是以公司名义的行为。只是一般人很难调查这类事情,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取证。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公司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要担责。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风险提示:禁止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高管包括哪些人 公司高管主要是指登记在工商局的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建议由核心创始人或大股东任职,为的是加强对公司的管理控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高管包括哪些人 公司法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 公司高管违法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高管违法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高管能否主张加班费? 应区分公司高管是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不仅需要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还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实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公司高管能否主张加班费取决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如果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则公司高管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风险提示:此外,还有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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