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