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案件一般为六个月。受理期限7个工作日。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