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