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