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户口迁移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
释义 |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可选择不更换,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户口迁移变动后,可在迁入地的派出所更新常住户口地址,不需重新领取身份证。然而,一般情况下,迁户口后最好换领新证,以避免办理业务时的麻烦。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常住户口在行政区域内变动的可不换证,迁出本市或县行政区域的需同时换领新证。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注销户口时应交回身份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可继续使用有效证件,否则需申报换领新证。 法律分析 身份证只要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选择不更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因此户口迁移变动后,不需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可在迁入地到当地派出所落户时,由户口登记机关即派出所将常住户口地址变动情况通过居民身份证芯片写入工具输入最新的常住户口地址。 户口迁移到异地,因信息更改,应当尽快更换身份证,没有强制期限,原身份证并不失效。 办理身份证流程: 一、提交相关材料:1)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人像采集;2)带本人户口簿、照片递交到办证窗口;3)窗口民警对办证手续进行审核;4)合格:缴纳相应工本费用并领取《领证通知单》,不合格:由主办人负责告知原因。 二、领取居民身份证:1)按照取证时间持《领证通知单》到办理证件地点;2)领取居民身份证。 但是迁户口后,一般情况下,最好换身份证,以免给自己以后办理业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只要身份证还在有效期内,户口迁移变动后不需要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然而,为了避免以后办理业务时可能带来的麻烦,一般情况下最好还是更换身份证。办理身份证的流程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未满的身份证,有效期已满的应申请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应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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